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dmin2009-01-19  29

问题 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基本法修改议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B、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C、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D、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答案1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B项中应为“和”而非“或”,所以错误;C项中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错误;D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其常委会,所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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