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admin2022-05-12  35

问题 试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答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 (2)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3)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须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4)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在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以无效原因系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全部或一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全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于无效,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民法总则》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发生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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