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合营双方在拟定的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合营企业总经

admin2009-02-15  34

问题 某合资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合营双方在拟定的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合营企业总经理。鉴于该合营企业系长期项目,双方约定暂不规定企业的合营期限。
   问题: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成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营各方不能擅自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4)合营企业合同未约定合营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嶂上为10~30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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