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 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3年5月,公司会计

admin2009-04-03  39

问题 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 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3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3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 2003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 2004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  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本案中已设总会计师,所以不应再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 (2)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 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4)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出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理由:根据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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