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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dmin
2013-12-28
24
问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
8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一)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实现诉讼节约。(二)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裁判相抵触。提起反诉的条件有: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题中刘某与杨某的生意纠纷是本诉,而在本诉中杨某又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这属于杨某与刘某妻子之间的借贷纠纷。前者要求给付贷款属于货物买卖纠纷,后者属于借贷纠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应该另行起诉,故选项D正确。另外,本诉中是刘某诉杨某,和杨某妻子无关,杨某妻子不是本诉中的当事人,刘某当然不能对杨某妻子提起反诉,法院也不应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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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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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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