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甲、朱乙系父子关系,各自独立生活。朱甲生前欠田某5000元,后因病死亡,未能偿还。朱甲死后,田某以“父债子还”为由,要求朱乙偿还朱甲生前所欠款项。田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admin2014-07-21  20

问题 朱甲、朱乙系父子关系,各自独立生活。朱甲生前欠田某5000元,后因病死亡,未能偿还。朱甲死后,田某以“父债子还”为由,要求朱乙偿还朱甲生前所欠款项。田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田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父债子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向他人主张权利。 但依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所谓“父债子还”,应以“子”不放弃继承为条件,且“子”仅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父债”负清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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