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常某为好友。常某举报郑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严某遂将路途中的郑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严某将郑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常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常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郑某运送,并非郑某非法贩运。本案中,县医

admin2022-01-17  43

问题 严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常某为好友。常某举报郑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严某遂将路途中的郑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严某将郑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常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常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郑某运送,并非郑某非法贩运。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严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

选项 A、能,因为严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严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严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严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严某将路途中的郑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将郑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常某到外县卖掉,所得钱财与常某平分的行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因此,县医院无权就此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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