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6-07-13  28

问题 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以高某不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抗辩权
D、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D,E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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