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预定的全部监理业务,则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  )。

admin2009-07-25  27

问题 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预定的全部监理业务,则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  )。

选项 A、合同内写明的监理业务开始实行到完成时间
B、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合同内写明的完成之日止
C、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
D、从实际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

答案C

解析 P85二、合同有效期。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就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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