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admin2020-12-28  35

问题 (2018年真题)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选项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李某租住在丙市的经常居所为住所,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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