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在课堂上,教授刑事诉讼法的老师请几位同学谈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下列哪些同学的理解是正确的?

admin2009-03-10  36

问题 一次在课堂上,教授刑事诉讼法的老师请几位同学谈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下列哪些同学的理解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同学:“这就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普通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刑罚一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可能是有期徒刑以及其他轻刑。”
B、乙同学:“这就意味着基层法院不能作出带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罚的判决,如果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是违法的。”
C、丙同学:“这说明中级人民法院只管辖最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果发现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退回基层法院审理。”
D、丁同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能够由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是限制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审理严重案件。”

答案B,D

解析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另一类是虽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最终被处以轻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意味着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有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则说明当初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把握不当。此外,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必一律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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