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丁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丙取得汇票后背书

admin2020-11-20  26

问题 2016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丁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2016午11月15曰,戊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戊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选项

答案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乙、丙和丁。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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