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能提供自产货物证明。2012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甲企业向乙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2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另外甲企业还为乙公司安装乙公司自行购自

admin2014-03-22  22

问题 甲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能提供自产货物证明。2012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甲企业向乙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2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另外甲企业还为乙公司安装乙公司自行购自丁厂的机器设备5台,安装费15万元。同时,甲企业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丙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甲、乙、丙分别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
问题:确定甲企业应如何履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不需计算出具体应纳税额)

选项

答案(1)甲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能提供自产货物证明,销售的自产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挺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的合同,符合该政策规定,100万元的设备计征增值税,5万元安装费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2)甲企业为乙公司安装乙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属单纯提供安装劳务,设备价款未含在安装产值中,仅对安装费计征“建筑业”营业税。甲企业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丙施工队,分包费用可在甲企业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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