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为甲。合伙协议约定,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全部盈利均分给有限合伙人丙,3年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为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在未告

admin2015-08-28  24

问题 2014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为甲。合伙协议约定,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全部盈利均分给有限合伙人丙,3年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为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在未告知甲和丙的情况下,即将其所持有的A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给B银行,B银行对此并不知情。2014年11月,A企业为扩大经营范围,向B银行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5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处于盈利阶段,乙和丙答应了甲的退伙请求,并为甲办理了退伙结算。2015年12月,A企业在转型失败后,决定解散。
  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将财产份额出质给B银行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解散后,B银行是否有权请求甲清偿合伙企业尚未清偿其的60万元借款?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符合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为无效。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有权。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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