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关于货物买卖的要约,乙企业在规定的有效答复期限内全部同意甲企业的要约内容,但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形式成立合同。但甲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乙方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交付该批货的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admin2011-04-20  49

问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关于货物买卖的要约,乙企业在规定的有效答复期限内全部同意甲企业的要约内容,但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形式成立合同。但甲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乙方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交付该批货的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乙遂向甲提出因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要求甲方尽快取回货物。甲方不同意乙的意见,要求乙方交付货款。同时,甲方发现乙方放弃其对A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A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甲方还发现乙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B企业,可能使甲方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甲,乙双方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对乙方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甲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方可否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方低价转让行为?

选项

答案(1)甲,乙双方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企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乙方表示接受未提出异议,所以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2)对乙方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方的行为。因为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且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本案例中,甲方可否向法院请求乙方低价转让行为,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恶意取得。如果第三人恶意取得,则可申请撤销;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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