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
admin
2019-06-18
33
问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王某可否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为什么?
选项
答案
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本题中,王某虽然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是为了拿钱消灾而向李某支付1万元“封口费”,这属于明知不欠债而为他人给付的行为,对此行为,王某不能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j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1万元的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7题)
A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A国公民乙后逃回A国,被A国法院判处监禁。甲刑满后来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2011年基
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如交房时房价下跌,买方可要求退房或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该约定产生的债属于()(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9题)
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6题)
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价值3万元财物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2010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甲、乙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2016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9题,2016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30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9题)
下列协议中,应由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1题)
随机试题
《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一部【】
首选异丙肾上腺素的是()
已知3维列向量α,β满足αTβ=3,设3阶矩阵A=βαT,则()。
在( )投资结构方式下,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任责任。
质量预控及对策的表达方式主要是( )。
基层公务员不想待在基层,想到上级部门工作。你怎么看?
材料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根据是犯罪分子的()。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话说明了教师职业的()。
Youcannotbe______carefulwhenyoudriveaca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