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53题)

admin2018-07-03  25

问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53题)

选项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规定在《民通意见》第71条,其构成要件有三:(1)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须强调: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均为表意人对于合同要素(当事人、权利义务、客体)的误解,若表意人的错误与合同要素无关,仅对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A选项中,甲购买液晶电视机时,不知妻子不久前已经以更优的价格订购了一台,家中已经不需要再购买电视机了,甲的错误与买卖合同的要素无关,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该买卖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封闭式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B选项中属于因欺诈而结婚,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故B选项错误。C项中提出的问题在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丁和债权人乙银行,而实施胁迫行为的人是丙,这被称之为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此时遭受胁迫的受害人丁是否有权撤销保证合同呢?《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D项中,甲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甲并没有欺诈,身故受益人乙实施了欺诈行为,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甲也没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149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受欺诈方不享有撤销权。如是,法律后果则是乙作为欺诈方居然可以根据有效的保险合同取得身故保险金。D项中,乙知道甲患有癌症,然后与甲协商投保人身保险,有欺诈的故意。保险合同的性质,在法律上比较特殊,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利益第三人是身故受益人乙。此时理论上认为,在保险合同中,除了考查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外,尚须考查利益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若利益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情形存在,则不再保护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受欺诈方保险公司有撤销权,否则保险公司无撤销权。而D项乙在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当然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保险公司享有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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