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admin2010-05-06  35

问题 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7月25日,日历天数为586天。
   3.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1)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2)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
   【问题】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请说明原因。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还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为什么?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国务院通知和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理由: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586天。 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应先于招标文件来解释施工中的矛盾。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的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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