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版一本书,稿酬所得为3万元,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在其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税款1500元。税务机关对此采取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admin2009-01-19  42

问题 李某出版一本书,稿酬所得为3万元,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在其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税款1500元。税务机关对此采取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选项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拍卖李某一套多余的住房
C、扣押李某一幅价值1550元的古玩字画
D、税务机关可以对李某处以75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1,2

解析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极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但它们又是程序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也受到了颇多的关照。其法律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选项A中的措施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而税收保全措施只能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对于获取偶然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不能采取此措施,所以对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李某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错误的。选项B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之一,但在本案中由于所欠的税款较少,对其多余的住房进行拍卖是一种不相称的行为,明显过当,所以B选项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C则完全符合该法第40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税收强制措施,是合法的行为。另外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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