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10-17  24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B、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转换的次日起计算
C、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D、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答案A,B,C,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而不是人民法院“应当”适用。A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知,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而不是从转换的次日起算。B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由此可知,c选项中,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而不应当是口头形式。C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结合上述《简易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D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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