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原定2014年10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4年11月20日竣工,但在2014年11月因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应( )。

admin2022-09-16  29

问题 某工程原定2014年10月2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4年11月20日竣工,但在2014年11月因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应(    )。

选项 A、不予调整
B、调增100万元
C、调增160万元
D、调增20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Xww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