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7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7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

admin2021-12-06  35

问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7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7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7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选项

答案甲国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 (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00+200+400)×25%一40一77=650—40一77=53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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