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8,单)

admin2014-02-21  36

问题 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8,单)

选项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篡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一、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问题,考点如下   
1.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公民代理。   
2.公民代理可以由提起诉讼的外国人本国的其他人、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该国驻我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可以委托中国公民作为代理人。   
3.但是如果选择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4.领事代理。所谓领事代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驻在国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其本国国民参与有关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据此,A项说法正确;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B项说法错误。   
二、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地域管辖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原告就被告也是我国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其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我国法院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有关国内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3.专属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44条规定的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渝,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冲突的协调:《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港口作业纠纷诉讼和在我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海洋资源合同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有冲突的地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海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得以优先适用,即关于港口作业纠纷诉讼和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海洋资源合同诉讼,由相应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5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4.协议管辖   
(1)涉外普通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涉外普通协议管辖须满足四个条件:①主体条件: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②形式条件:书面协议选择,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④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海事特别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困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据此,只要一项海事纠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主体条件: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②形式条件: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这是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之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海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得以优先适用,即在主体都是外国人的海事纠纷中,当事人又书面选择我国的海事法院时,不论我国的海事法院是否与该纠纷有实际联系,我国海事法院都有权对之行使管辖权。  
5.默示接受管辖  义叫推定管辖,指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默示接受管辖需满足两个条件:(1)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2)该被告应诉答辩。  
6.平行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7.集中管辖   
为了提高涉外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的方法,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2)适用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①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①边境贸易案件;②涉外房地产案件;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4)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阮某和张某可用书面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C项错在“明示”二字,明示不等于书面。   
根据上述关于平行诉讼管辖的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说“中国法院不能受理”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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