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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admin
2009-10-27
27
问题
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选项
A、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情投意合准备结婚;女青年乙的家里反对,其兄到甲家中闹事,并将甲打成轻伤。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
B、李某和张某系聋哑人,两人共同在公共汽车上偷窃他人的钱包时被当场抓住,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起诉
C、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赵某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故不予立案。赵某不服将本案诉至法院
D、贾某欲购买电视机但钱不够,忽然看见一妇女从银行取钱出来,遂趁其不备将其钱包夺走,后被群众抓住送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选项A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虽属于自诉案件中第(三)种情况,但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故应排除。选项B尽管属于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第(三)项内容,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故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属于第 174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须检察院同意。所以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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