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监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

admin2014-09-04  35

问题 2008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监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2008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8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为什么?
(2)如果由于甲公司在要点(1)中的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导致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甲公司的该种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A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了该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4)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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