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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一轿车,在本市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故意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尔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
李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一轿车,在本市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故意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尔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
admin
2015-09-30
45
问题
李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一轿车,在本市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故意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尔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由对方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共计5万元。则李某的行为:( )
选项
A、敲诈勒索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诈骗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
C
解析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李某取得的赔偿都是通过公安交警调解获得的,李某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对方交付钱款。另外如果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那么公安交警部门就成为行为人敲诈勒索所利用的工具,这从法理上和情理上都难以说通。其次,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本案中,李某专门选择外地的正在变道的车辆,其碰擦对象是相对特定的;又从其碰擦所造成的后果看,由于碰擦是李某故意制造的,所以其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是李某所能控制和掌握的。最后,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李某向对方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其故意制造事故的故意,致使公安交警就故意制造的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待,并按交通事故处理的正常程序进行调解,另外李某与事故对方在公安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形式上对方也是自愿将钱款交付李某的,这也是本案与“诉讼诈骗”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因此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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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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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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