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admin2010-01-30  46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选项

答案(1)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2)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意义在于:预期违约作为合同当事人预先保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1)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2)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违约或者以其行为表示违约。3)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违约表示,必须是表示不履行合同

解析 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属于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只要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就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期违约也可以看做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只不过主张期限提前而已。考生在回答该法条分析题时,应当从表态、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意义和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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