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8-18  23

问题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
①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
③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减轻或免除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奋勇抢救落水的甲,属于无因管理,其在抢救过程中丢失手机一部,应由甲赔偿。乙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但乙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免责,因此,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GG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