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对京化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京化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5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6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乙企业以其拥有的生产线

admin2012-08-07  35

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京化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京化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5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6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乙企业以其拥有的生产线折股认购45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000万股。2004年9月8日,京化公司获准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2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京化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500万股。
    (2)2005年2月1日,京化公司与乙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因使用乙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2005年6月1日京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5000万股股权的60%获得通过。
    (3)2005年9月5日,乙企业将所持京化公司股份80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京化公司的股份达到1000万股。直到同年9月30日,宏达公司未向京化公司报告。
    (4)2005年10月20日,京化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丁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2006年6月1日,京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京化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一笔2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张某的认可。
    (6)2006年7月1日,京化公司的股东乙企业向京化公司借款500万元。经查明:独立董事张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京化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京化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京化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8%,故京化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G7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商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