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明,女,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彭明,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

admin2014-12-05  45

问题 原告刘明明,女,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彭明,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金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给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二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
    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

选项

答案(1)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张龙以及张金、杨某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张龙由其父张金直接抚养,杨某每周可以探望张龙一次。杨某作为张龙的母亲,仍然享有对张龙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她对张龙享有亲权,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张金以杨某“拉拢”儿子,会“抢走”儿子,以及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杨某探望张龙,是对杨某探望权的一种侵害,实际上也会影响到张龙的健康成长,因此这种作法是不合法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义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反面理解,一般情况下,除非父或母一方品格极其低下,人格严重缺陷,或者探望子女具有使子女染上传染性疾病,危及子女身体健康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理应允许、保障不能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是其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一方面’,也是共享有亲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离婚的家庭对于子女来说,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保障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对于子女的成长是有利的,可使其能够充分感受到双亲的温暖。(2)依《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民事执行不能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因此此案中不能将张龙作为执行对象,而只能对张金适用强制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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