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46题,单选)

admin2017-11-28  38

问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46题,单选)

选项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共同被告。故A项说法不正确。
    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实际影响其权益或义务的人。李某已从田某购得轿车,轿车所有权已转由李某获得。故被诉没收轿车的决定不影响田某权益。但是,轿车是因系走私车而被没收的,法院为审查没收决定是否合法,必须对该轿车是否为走私车进行认定。而该事实认定涉及田某权益(若该车确系走私车,则田某应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田某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D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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