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

admin2015-04-07  1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写)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资料1】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满10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一次送交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两年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条例到法律,视角的变化也带来了重点的转换。”清华大学法学院Y教授表示,“之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出台,2004年废止)突出了一个‘管’字,行政色彩浓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的是‘道路安全’,这说明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实现方式上也不再是单纯的‘管理思维’。”
    法律的修订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普法实践,通过一些影响巨大的案例,人们的守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杭州宝马飙车案”成为年度热点事件,此案与同时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了舆论对于危险驾驶问题的关注。201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订,对醉驾的处罚由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升级”为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对接。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醉驾人刑”3年后,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133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18. 7%,其中醉酒驾驶16.7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42.7%。“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10年来成效显著,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趋于平稳。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伴随着巨大争议逐步完善的。10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下,公安部门进一步细化实体性内容、严密程序性规定、完善技术性标准,先后制定、修订了8部配套规章、5部工作规范、144个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出台了40余部地方性法规。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从欠缺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整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资料2】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9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其对违章驾驶员的严厉惩罚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加强了对闯信号灯的处罚力度,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闯黄灯也会被罚”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色信号灯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闯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按照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种行为将被依法罚扣6分。
    新交规施行第一天,网友纷纷吐槽:
    “见黄灯亮起即停在停止线很难掌控。要么提前在路口把车速降至极低,但这给本身拥堵不堪的交通继续添堵;要么随时准备灯前急刹,但这容易造成更多追尾事故。违背牛顿第一定律而制定的这条规定实在不合理,郑重呼吁修订!”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
    新规实施首日,济南交警并未对闯黄灯的现象进行处罚。据交警介绍,按照新规,在黄灯亮起时,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过,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继续行驶则被视为“闯黄灯”。“问题就在于,短短一两秒的时间,是否越过不好界定。”济南交警表示。
    深圳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表示,深圳暂不对闯黄灯处罚。暂未处罚的原因有三:一是系统暂不支持抓拍闯黄灯;二是需对信号灯的配时进一步排查;三是需制定严格的查处程序和科学的处罚标准。
    而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法规,黄灯的目的是提示,没过线的车辆应该适时采取措施。
    遇黄灯本应能停则停,而中国司机总是能抢则抢,这种习惯确实应该改一改。但是,规定也应更科学、更人性。推广倒计时器、抢黄灯扣分减至2-3分,对无意抢了黄灯但能停下不走的免罚……假如能做到这些,大家还会有那么多非议吗?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高度重视,认为从实施一周的效果看,新规在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交通违法、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公安部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并于2013年1月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公安部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资料3】
    (1) 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改为第49条,具体内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法条的亮点是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该条文的变化,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之一。
    (2)2001年-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的修订。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25日以及2011年8月13日又两次进行了司法解释。
    其中,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第三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之后于2007年6月1日以及2013年1月1日两次进行了修订。
    第一次修订,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了72条,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并且加大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此外,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4)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7月1日修订后,新法由原有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新规定。并且首次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
    新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5)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09年以及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次修法强化了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6)2014年8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了!《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资料4】
    2008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环保监管依然缺乏,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强化的大趋势下,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例如,2007年“区域限批”,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上市企业的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石化、造纸、医药等行业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表现,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一些省市针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环节,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重庆环保局制定并实施了《环境执法导则》和《环境守法导则》。《环境执法导则》主要是针对环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现场检查制度等十余项重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指导环境执法,细化环境执法操作规程,规定现场检查的各项内容,明确环境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为贯彻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加强环境监管增强可操作性。《环境守法导则》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准人制度、环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十余项重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方面具体指导排污企业,细化企业应当和必须执行的制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将加倍处罚、按日累加处罚、企业负责人个人处罚等处罚制度明确化,使企业清楚如何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降低违法风险和守法成本。这些人性化的规章制度能够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降低执法成本,是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领域成功的体现。
    2010年以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先后开展两次代号为“飞鹰行动”的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污染源53家,查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等环境违法行为17起。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着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等问题的重点企业,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治污设施运行、污染处理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为“钢铁般执法,人性化服务”的典范。
    在燃煤锅炉淘汰、脱硫设施安装和运行等“硬骨头”面前,监察支队坚持“换位思考,疏好堵好”的理念,对企业负责人、环保工作人员开展脱硫技术、设施运行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等专题培训,为企业提供学法律、学技术、会管理、促环保的平台。在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面,支队在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不仅送法上门,还深入了解企业生产运营状况,帮助查找超标排放原因,属于设施能力不足的要求实施“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并指导帮助企业研究最佳治理方案,督促其整改落实。监察支队把执法、管理、服务相结合,使企业认识到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责任和压力,同时也看到环保部门的决心和努力,推动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
    【资料5】
    李某酒后闹事造成公共财物受损,目击证人一大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大庆市仓安局龙凤分局却明显“不作为”,竟然将他放了…
    大庆公安局怎么了?这事看起来令人疑窦丛生,但问题答案却充满“人情味”。原来,按照规定,李某应被行政拘留七日,但龙凤分局了解到李某的妻子王某正羁押在拘留所,要是李某也被拘留,家中老人、儿子没人照顾,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龙凤分局决定待其妻子拘留释放后,再对李某执行拘留。最终,妻子王某拘留释放后,李某主动来到分局执行了拘留。
    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行为,是公安机关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理念大都是重管理、轻服务,有时给群众的印象是“冷、横、硬”。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让警察设身处地地为执法对象考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方便。这样做,体现了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减少了对抗情绪,改善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008年以来,国家公安部党委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明确提出了“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在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执法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自2009年年初开始,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通俗地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人性化执法就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大庆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安局局长C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庆市公安局提出‘人性化执法’理念,要求民警在执法中注重法条的同时,更要从法理角度体现警察的人性关怀。现在发生在警察与百姓间的感人故事接连出现,我们的执法质量与群众满意度也因此同步实现双增长。”
    【资料6】
    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人性化的理论基础之上。它包括立法领域的人性化、司法和执法领域内的人性化。”人是法律的创造者,也是法律的实施者。人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关注,满足人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权利。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指引方向。人性化的法律,能够指导我们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确定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个人的平等权利,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人性化的法律’不会为了任何一方的发展而抛弃另一方,而是将两者有机融合。
    西方人性观把人性分为普遍人性观和特殊人性观。前者是指社会和人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特征,而后者则是对人类个体的感情和理性所做的个案分析。法律的人性化,应该体现普遍人性观,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到完善,整个过程是对人性的维护和彰显。人情、国法并非完全分离。一部好的法律,是体现人性化的法律,是将两者完美融合的法律。而和人性背道而驰的法律则是“恶法”,会被人们所摒弃。立法应重视人的正常情感与需求,尊重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有学者提出,在“人性化”浪潮的席卷下,“法律人性化”一词近年来开始流行。但法律人性化的标准是什么?是在法律之下,还是在法律之上,或者在法律之外?如果没有标准,是不是什么都要人性化?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法律人性化与合法、非法的关系和界限。“法律人性化”所体现出来的“人性”,是“合法”基础上的“人性”,是遵守法律或法的精神基础上的“人性”,不能以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为前提。我们要警惕将违反法律的“法外开恩”当作“法律人性化”的行为。同时,不能混淆合法与人性化的界限,不能将本来就应当按照法律实施的行为说成是“人性化”的结果。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人性化不能侵害社会利益。
    三、作答要求
“给定资料5"提到,“自2009年年初开始,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通俗地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当前,不仅立法和执法在走人性化的道路,“人性化”的浪潮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请结合“给定资料5”与个人工作生活实践,以《“刚性”的管理与“柔性”的服务》为题,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中心明确,观点鲜明,说理充分,结构完整,语言流畅,书写工整。不少于1000字。

选项

答案参考范文 “刚性”的管理与“柔性”的服务 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以来,执法部门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变化。黑龙江省大庆公安局的“人性化执法”出炉,其主动为群众着想,体现了执法者的人情味,化解了执法中可能会出现的社会矛盾。最近,广东省中山市城管转变观念,由堵转疏,为流动商贩建立安置点,真诚为他们服务,由对抗走向对话,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受“官本位”传统思想的影响,现实生活和工作中,一些执法者未能转变观念,仍以管理者自居,甚至以“官老爷”自居,凌驾于人民之上,颐指气使,没有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要在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柔性"服务理念尚需时日。 长期以来,人们对管理存在一种错觉,认为管理必重刚性,似乎管理就是我说你做,发号施令,人们也注重管理中的遵守和服从。这种依靠权力、硬性规定进行的管理,就是“刚性”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柔性”服务,是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以服务者的角度,采用非强制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对于管理者来说,“柔性”服务所带来的首先是观念的转变、思想的解放,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者行为方式的转变,从而推动管理者综合素质的提升、自我道德的完善、思想境界的升华,也推动着全体员工热情的激发和心灵的沟通,最终带来的是单位整体亲和力、向心力和团体意识的增强。 传统的“刚性”管理是以“管人”为核心来运作的,所谓法律法规就是力图通过对人的活动限制达到管理的目的。在这种管理思想指导下,对人的管理存在着被动和消极的因素。其弊端是:严格执行某项法律法规势必将被管理者置于消极被动的状态,缺乏主动提高守法意识、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意识。而且,一味硬罚的“刚性”化管理,只会使行政执法脱离原来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使执法思维和行为日益僵化。同时也会造成管理客体的反感、抵触,甚至是抵制,从而造成管理成效的低下。而“柔性”化的服务则强调人的意识能动作用,尊重管理客体的意志,以价值观和道德观为培育点,以认识的认同和共鸣为出发点,使相对人能自愿地接受管理者的领导,按管理者的要求行事,从而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使管理的目标以较小的阻力、较小的代价和较有效的方式得以实现。所以,“柔性”化服务的效果比“刚性”化管理更加有效和持久。 总之,实行“柔性”化服务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它不仅仅要求我们在市场检查时说几句好话,更要求我们在执法思维上、执法习惯上和执法模式上进行全面的创新。 “柔性”服务和传统的“刚性”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柔性”服务以“刚性”管理为基础,“刚性”管理为“柔性”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撑。建章立制的规范化管理,是管理的初级阶段,更为有效的管理,是“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结合。只有“刚”“柔”相互渗透,交替互补,不偏不倚,才能做到真正的高效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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