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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郭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本城富豪梁某家行窃。2006年4月10日深夜,郭某在梁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梁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白某悄悄进入卧
2006年4月5日,郭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本城富豪梁某家行窃。2006年4月10日深夜,郭某在梁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梁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白某悄悄进入卧
admin
2008-12-16
31
问题
2006年4月5日,郭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本城富豪梁某家行窃。2006年4月10日深夜,郭某在梁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梁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白某悄悄进入卧室,发现一长发女子正在酣睡。白某色心大起,扑到女子身上欲行强奸,女子被惊醒拼命反抗。挣扎中女子的衣服被撕破,白某这才发现原来此人是一名男子,大吃一惊的白某抓起身边的口袋就跑,该男子看见白某手中的口袋明白过来,对白某紧迫不舍。白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转身向男子射击,正中男子腹部。男子受伤倒地,白某趁机逃出,招呼郭某一起逃走。
男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郭某和白某抓获。在对郭某和白某询问的过程中,郭某和白某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犯罪事实。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吴某为使案件顺利破获,用警棍击打白某的手臂,并且在打得红肿的手臂上浇上开水。后来白某供述了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存放地点。根据白某的供述,吴某找到匕首一把、万能钥匙一串和赃款若干。后来白某因手臂肌肉坏死而导致双手被截肢。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郭某、白某和吴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选项
答案
1.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未遂),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白某的抢劫罪属于持枪抢劫,依法应当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白某的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可以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吴某从重处罚。 4.吴某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白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根据白某供述找到的作案工具和赃款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析
1.认定郭某行为的性质时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过限的问题。在实行犯过限的情况下,没有实行的人应当对其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定罪,即不对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白某是实行犯,他不仅实施了两人共谋的盗窃行为,还临时起意过限实施了强奸行为,同时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对其实施了暴力,从而使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其实施的强奸行为以及为抗拒抓捕实施的暴力行为均不包括在两人事先共谋的故意范围内。也就是说,郭某既没有实施强奸和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的行为,只能对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对于白某,其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拔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将被害人打伤。《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因此,对其抢劫行为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白某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现被害人不是女子而没有得逞。因此白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未遂。
3.吴某对白某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导致白某双手被截肢。《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在上述规定中,只规定了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根据这些言辞证据寻找到的实物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这些非法的言辞证据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允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因此白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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