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06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受理A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7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A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2009年1月15日发现A国有企业曾于2006年 10月23日放弃自己对B企业的债权。对此情形,应由管理人追回财产,向债权人追加分配。

admin2009-09-27  76

问题 假设2006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受理A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7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A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2009年1月15日发现A国有企业曾于2006年 10月23日放弃自己对B企业的债权。对此情形,应由管理人追回财产,向债权人追加分配。    (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法定予以撤销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追加清偿。本题破产企业有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也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不应由管理人追回财产,而是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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