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罪案后,认定林某虽有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但公安机关得知审理结果后,认为不妥,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同意释放在押的被告人林某,并

admin2012-06-25  25

问题 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罪案后,认定林某虽有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但公安机关得知审理结果后,认为不妥,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同意释放在押的被告人林某,并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问题:上述公、检、法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林某免予刑事处罚不正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不应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只是免予刑事处罚而已。(2)检察院应当抗诉,不抗诉是不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实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张某做出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即使检察院同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也应当提出抗诉。(3)宣判后,公安机关不释放在押被告人林某也是不对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没有但书,没有例外,更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判决不妥或者不同意释放,就可以不释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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