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06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6年6月1日卖

admin2021-06-16  12

问题 2006年5月10日,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06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6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6月10日,甲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但董事会在7月10日前一直未执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该企业的非法收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指出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甲公司其他股东如何能够收回C企业500万元的收益?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提前的时间不足10日。 (2)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超过了2日。 (3)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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