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乙公司付款前,发现空调质量问题,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发表如下观点,正确的是,乙公司( )。

admin2013-01-10  40

问题 二审法院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乙公司付款前,发现空调质量问题,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发表如下观点,正确的是,乙公司(    )。

选项 A、有权拒绝付款
B、不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C、应先付款后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
D、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即为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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