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借款5000元的合同,但约定乙须“在合同订立15日内取款”,关于该借款合同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4-11-19  28

问题 甲、乙订立借款5000元的合同,但约定乙须“在合同订立15日内取款”,关于该借款合同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查要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题名义上考借款合同,实际上考的是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二者之间的区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或然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发生的,即具有确定性。本题中,甲、乙二人的约定属于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因为订立合同后付款,这一期限必然到来。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所谓延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解除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到来之前,行为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本题言外之意,即“如果乙不在15日内取款,借款合同的效力解除”,故为附解除期限,而不是延缓期限,排除C项和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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