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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7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7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
admin
2018-11-12
27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7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6月份所欠C公司款项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
答案
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①甲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乙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丁为有限合伙人,应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④庚为普通合伙人,庚入伙后,应对人伙前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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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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