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杨某与华侨吴某在甲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双方在甲国拥有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有一个具有甲国国籍的8岁女儿丙,现与吴某在中国定居。后杨某在甲国起诉离婚,吴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dmin2013-05-03  21

问题 中国公民杨某与华侨吴某在甲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双方在甲国拥有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有一个具有甲国国籍的8岁女儿丙,现与吴某在中国定居。后杨某在甲国起诉离婚,吴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因为杨某已经在甲国法院起诉,且双方定居在甲国,所以中国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应受理
B、吴某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但受理后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只能适用中国法
C、杨某可以向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甲国存款的分割适用中国法,而在甲国的房产的分割则适用甲国法
D、虽然丙具有甲国国籍,但是在中国有住所,故对于甲乙离婚后对丙的监护权的确定,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民诉意见》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故吴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故A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离婚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项正确,C项错误。《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故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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