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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3题,单选)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3题,单选)
admin
2017-11-24
22
问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3题,单选)
选项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B选项,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的社会,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到允许。所以,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是甲以暴力非法伤害乙,乙慌不择路被车撞死,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选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选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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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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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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