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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长春成立,实收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董事会人数为9人。下列选项中,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长春成立,实收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董事会人数为9人。下列选项中,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dmin
2015-08-28
32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长春成立,实收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董事会人数为9人。下列选项中,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选项
A、董事张某和李某辞职
B、甲公司未弥补亏损为1500万元
C、持有公司12%股份的股东丁某请求召开
D、董事郝某提议召开
答案
B,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B);(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选项D);(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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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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