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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不堪忍受朱某对其多次诽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朱某找到杨某要求“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杨某因不堪忍受朱某对其多次诽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朱某找到杨某要求“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dmin
2016-08-16
23
问题
杨某因不堪忍受朱某对其多次诽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朱某找到杨某要求“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杨某与朱某的“私了”行为,符合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杨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D、法院应宣布朱某无罪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种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益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A、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故,B项符合法律的规定。D选项,既然当事人撤诉了,法院就不应当将案件继续审判,并宣告判决。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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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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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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