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乙公司在小区内公告并通知已有订奶户。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若干订奶户仍照例向甲交款订奶,之后甲下落不明。

admin2016-06-26  35

问题 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乙公司在小区内公告并通知已有订奶户。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若干订奶户仍照例向甲交款订奶,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照常向甲交款的订奶户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照常向甲交款的订奶户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乙公司已经在小区内公告并通知已有订奶户甲已经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照常向甲交款的订奶户应当知悉甲已经离职的事实,并非善意相对人;
(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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