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admin2013-03-04  25

问题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选项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受雇杀王某,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王某而放下枪支,而后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 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李某“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丙未得逞,丙某并没有放弃对王某的追杀,达成犯罪未遂。D错误,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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