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13年1月1日与该市的金鑫钢铁铸造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10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金鑫钢铁铸造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李先生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admin2014-01-25  36

问题 李先生2013年1月1日与该市的金鑫钢铁铸造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10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金鑫钢铁铸造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李先生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设备生产销售业务,资产总额750万元。2013年李先生的经营成果如下:
  (1)销售自产钢铁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共计304.2万元;
  (2)取得仓库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买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0万元;
  (4)销售、管理费用合计6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6万元,业务宣传费3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67.38万元(含印花税);
  (6)年均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74万元;包含李先生每月领取工资0.80万元。实际发生福利费9.21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5万元;
  (7)2013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5.82万元。
  (8)李先生个人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13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
  (其他资料:上述所列的工资、三项经费不包含在成本费用中。)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李先生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万元。

选项 A、1.23
B、1.36
C、1.32
D、1.4

答案D

解析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40×40%=16(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6—2)×2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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