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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人曾为同班同学,关系要好。后三个人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座房屋,但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未曾约定。那么下列关于该房屋的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乙丙三个人曾为同班同学,关系要好。后三个人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座房屋,但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未曾约定。那么下列关于该房屋的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3-12-28
32
问题
甲乙丙三个人曾为同班同学,关系要好。后三个人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座房屋,但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未曾约定。那么下列关于该房屋的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房屋由甲乙丙三个人共同共有
B、该房屋由甲乙丙三个人按份共有
C、处分该房屋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D、如果甲要转让其共有份额,乙丙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2,8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甲乙丙是同学朋友,没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该视为按份共有。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三人的共有关系属于按份共有之后,由于双方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对该共有的房屋的处分就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不需要所有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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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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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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