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中于1964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9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2004年,芳妹因病去世。2007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

admin2014-12-05  32

问题 王冠中于1964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9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2004年,芳妹因病去世。2007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12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 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选项

答案(1)赵晓艳没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赵晓艳是王冠中的继女,其母与王冠中结婚时,赵晓艳已成年,未受到王冠中的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王强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王强的父亲王庆来是王冠中的养子,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王冠中与王强形成法律拟制的祖孙关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王庆来已经死亡.其子王强已成年且有足够的负担能力,因此应对王冠中履行赡养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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