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专家高先生在一次由中国食品研究会于2000年5月7日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一种新的绿色食品的制作方法,并要求与会代表予以保密。会后,某食品厂工程师张某在自己厂内开始试制高先生介绍的食品。一个月后,试制成功,某食品厂便开始订购设备,准备生产

admin2022-03-10  46

问题 食品专家高先生在一次由中国食品研究会于2000年5月7日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一种新的绿色食品的制作方法,并要求与会代表予以保密。会后,某食品厂工程师张某在自己厂内开始试制高先生介绍的食品。一个月后,试制成功,某食品厂便开始订购设备,准备生产该种食品。2000年11月3日,食品专家高先生将自己研制的绿色食品及制备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 2002年1月3日高先生的发明专利被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2002年2月4日,高先生致函某食品厂,要求停止生产或支付使用费。请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没有被破坏   
B、由于食品厂已试制成功并准备生产,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已经被破坏   
C、某食品厂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具有先用权   
D、某食品厂不得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否则构成侵权

答案AD

解析 选项A为什么正确?这是因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为准。但是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高先生在2001年 11月3日申请专利即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的学术会议上介绍了该绿色食品的制作方法,并要求与会者予以保密。而某食品厂张某违背高先生的本意,不遵守明示的保密信约,而将该发明创造内容泄露出来。因此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显然选项B是不正确的。
分析选项C,《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 (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上,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用权,也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了专利权而受影响。某食品厂不是善意取得,所以不享有先用权。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选项D,因为高先生已经于2002年取得了该绿色食品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因此如果该食品厂继续生产该食品即构成侵权。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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