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孙某和王某请求撤销《会议纪要》案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

admin2022-10-24  27

问题                                                                                               田某、孙某和王某请求撤销《会议纪要》案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甲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处理?

选项

答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也就是以前人们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行政诉讼法(2004)》所采用的狭义行政行为的代名词。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行政处理”包括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处理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第二,职权要件,即行政处理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的行为; 第三,范围要件,即行政处理行为的范围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第四,适用要件,即行政处理不能反复适用,仅能适用于本次事件处理。在本案中,《会议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属于行政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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